教育部:从2006年开始实行高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 2006-06-19 19:31:39 pm | 作者: liangkuai ]
2006年06月15日
专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巡视员张浩明
背景:政策出台,将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挂钩
2006年1月24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规范普通高校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相挂钩,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通知》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问:什么是学籍?怎样才能取得学籍?
答: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可,取得学生身份和获得学习资格首先要取得学籍。教育部第21号部长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该《规定》明确高校学生取得学籍的前提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即参加高考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才有可能取得录取学校的学籍。
问:为什么要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学籍怎么进行电子注册?
答:近年来,有少数高校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经省级招办自行录取新生,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破坏了国家招生制度,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原则,扰乱了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因此,教育部明确从2006年开始实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学籍电子注册,即当年省级招办录取结束后,将各高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新生数据报教育部。教育部在网上公布各高校经省级招办录取的新生名单,各高校在新生入校后上网核对本校录取名单,网上有的学生即予注册,取得学籍。网上没有的学生要么是省级招办上报录取数据有误,要么是自行录取。居于前者,学校要及时与学生来源省级招办复核更正;居于后者,即学校违规招生,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待学生学习结束发不了毕业证书,学校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因为,国家实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毕业时所取得毕(结)业证书要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并上网供社会查询。而每一份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数据档案。
问: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有什么意义?
答: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对行政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规范高校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而且可以掌握每年高校新生入学报到率和注册情况,为国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此外也是促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在管理和功能上的又一次重大跨越,并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条件。
问:什么时候开始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
答:教育部将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相关的政策文件将于今年暑期正式出台,配套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已接近尾声。其实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两年的试点,从2004年高校新生入学开始,教育部就实行了网上新生名单核对工作,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对新生名单核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延伸,把在校生管理也涵盖起来。这样从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延伸到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管理,然后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接轨,从而实现高校学生全程网络化管理。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6年06月19日 09:09
教发函[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切实把握发展节奏,调整优化结构,确保高等教育稳步、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发改综合[2006]1号附件六),现将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与高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招生计划执行等实际情况紧密挂钩。积极扩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坚决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的招生。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投入,改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切实保证正常教学运转所需。对近年来招生增长过快,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趋于紧张的高校,要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审定其招生规模。届时教育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招生计划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鉴于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趋于紧张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在安排2006年计划时要从严控制和逐步压缩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以保证本科院校各项办学条件得以改善。
四、为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在基本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计划增量部分尽可能向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倾斜。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指导,使其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五、为规范普通高校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相挂钩,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也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进行教学活动。
六、各地要加强对试办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的管理,从2006年起,严格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各地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并纳入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总规模内;严格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各高校不得借专升本的名义进行高收费、乱收费;普通专升本的招生录取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完善选拔录取程序,普通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发放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原则上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七、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现行的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把握好高等教育的发展节奏。为此,各地安排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5%。
八、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2002]2号)中关于五年制高职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的精神,自2006年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各省(区、市)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5%。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应纳入国家确定的各省(区、市)当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
九、自2006年起,未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部将不予承认,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十、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进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的成人高校,其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
十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需报经教育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禁止举办非少数民族预科班。
十二、本科、高职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十三、编制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继续统一使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请各地、各部门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用上述软件编制的分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并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版发送至jhc@moe.edu.cn;同时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专业招生计划于2006年4月1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有关部门(单位)、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在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后编辑为liangkuai, at 2006-06-20 16: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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